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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2021年7月1日起 僅在國內滯留的外國人,護照有效期內延長滯留期間
发帖人 仁川華僑協會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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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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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自2021.7.1(四)開始,允許外國人在國內滯留時,在護照有效期限範圍內給予滯留期間。
其間,爲緩解出入境、外國人官署信訪室擁擠程度及便利信訪人員,賦予護照有效期超過期滿的滯留期間 ,並規定以後更新護照,但外國人因不更新護照而欲出入境時遇到不便或更新後疏忽申報而被罰款等問題,而把護照有效期與滯留期間做一致。

但,考慮到因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而不能自由前往海外、在國內補發護照的外國人的情況,計劃制定制度實施後一定期間內經過的規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不便。
❍ '22.6.30.之前,即使申請居留許可人的剩餘護照有效期不足1年,也視爲有效期爲1年,在1年內給予居留許可期限爲1年。


案例1)即使滿足外國人獲得2年以上滯留許可的條件,剩餘護照有效期爲5個月時,給予1年滯留期間 
案例2)即使滿足外國人獲得2年以上滯留許可的條件,剩餘護照有效期爲1年 2個月時,也可以給予1年零2個月的滯留期間 


制度實施1年後的"22.7.1"開始,丟失護照或因其他原因在剩餘滯留期間內事實上無法補發護照時,僅限1次,護照有效期低於6個月時,將護照有效期視爲6個月,進行滯留許可審查。
※ 案例1)即使滿足外國人2年以上滯留時間許可的條件,剩餘護照有效期爲5個月時,也賦予6個月滯留期間 

案例2)即使滿足外國人獲得2年以上滯留許可的條件,剩餘護照有效期爲8個月時,也可以給予8個月滯留期間

□另一方面,免去外國人登記義務的外交、公務、協定滯留資格的外國人、難民認可者及人道主義滯留許可者等不屬於適用對象。
※ 適用除外滯留資格
① 外交(A-1 ) 、 公務(A-2 ) 、 協定(A-3 ) 、 領主(F-5)
② 難民認定者(F-2)·其家屬(F-1),人道主義滯留許可者·難民申請者·其家屬(G-1)
③ 無國籍者



通過此次政策,希望外國人更新護照後, 沒有向外國人官署申報而被處以罰款。 在國內滯留的外國人中,護照有效期不多的,請在滯留期滿前更新護照或補發後申請滯留許可。
* 出入境管理法第35條、第100條(罰款)外國人登記時,如有姓名、性別、護照號碼等登記事項中的變更事項,需在15日內申報,違反者將被處以罰款。
※ 因違反19年護照號碼變更申報義務(100萬韓元以下罰款)對8,768人處以罰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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