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華僑出國需提交健康診斷書及申辦再入國手續;入國時也要提交健康診斷書才可入境。
1、終止免辦再入境許可政策以及終止後申請再入境許可的相關說明
▪ 2020年6月1日起,韓國外國人登記證持有人離開韓國後“再入境”的,需要依照《大韓民國出入國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再入境許可手續。如果不辦理再入境許可離開韓國,其持有的外國人登記證將被註銷。
▪ 但外交(A-1)、公務(A-2)、協定(A-3)及旅外同胞(F-4)滯留資格持有人無須辦理再入境許可手續可直接“再入境”。
▪ 群眾可就近前往出入境機關(含機場)辦事大廳辦理再入境許可業務。
2、長期滯留人員“再入境”提交診斷證明的相關說明▪ 2020年6月1日起,持再入境許可的韓國外國人登記證持有人(外交A-1、公務A-2、協定A-3、旅外同胞F-4資格者除外)須在當地出發日前48小時內接受新冠病毒相關檢測,並“再入境”時持有註明其診斷內容的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相關註意事項》
■ 診斷證明僅限韓文或英文版,且須由在當地登記的有效醫療機構出具才有效;
■ 診斷證明上必須註明:是否有發熱、咳嗽、怕冷、頭痛、呼吸困難、肌肉酸痛、肺炎等癥狀以及檢測人員和檢測日期(須在當地出發日前48小時內接受檢測);
■ 診斷證明上無須註明新冠檢測結果是否為陰性(Test Negative),但註明其內容可被視為明確有效的新冠相關診斷證明。
▪ 不持有診斷證明的、偽造變造有關材料的、提交虛假文件的,壹經發現將被拒絕登機或入境等受到不利影響。
▪ 但在入境前獲發由韓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效“免除隔離書”的人員例外,無須持有診斷證明也可“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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